
【法】 inherent power
be indigenous to; inhere
【電】 natural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固有權力(Inherent Powers)指特定主體基于其法定地位或職能而天然具備、無需外部特别授權的權力,常見于憲法學與行政法領域。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力的本源性與非派生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國家主權機關(如立法機構、行政首腦)為維護國家基本職能而天然享有的權力。例如:
行政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而必然衍生的輔助性權力,包括:
為執行法律而制定實施細則的權限,如市場監管部門發布行業标準(參考: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現場檢查、調取數據無需單獨授權(參考: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
執法機關在處罰幅度内根據情節輕重的判定權(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固有權力強調權力的"本質屬性",而默示權力側重從明示權力中推導出的"必要延伸"。例如:
術語對照:
- 中文:固有權力(固有權)
- 英文:Inherent Powers / Essential Powers
- 拉丁法源:Potestas innata(源自羅馬法關于權力本源的論述)
權威參考來源:
固有權力是一個多領域概念,具體含義需結合應用場景區分:
指聯邦制國家中,由憲法明确賦予成員單位(如州、邦)的自主權力。其特點包括:
指法律直接賦予股東的不可剝奪權利,包括:
主權概念中的“固有權力”指國家獨立處理内外事務的排他性權威,體現為立法、司法和行政自主權。例如,WTO規則允許成員國基于主權行使貿易管制權。
注意:以上定義在不同法系中可能存在解釋差異,具體適用需結合當地法律條文。如需深度學術分析,建議查閱《聯邦黨人文集》或《公司法原理》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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