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al rights
marriage
【醫】 marriag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婚姻權(Right to Marry)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決定結婚對象、締結婚姻關系并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其核心内涵包括:
婚姻權屬于人格權範疇,是公民自由意志的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自由原則明确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幹涉行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将其定義為"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限制的婚嫁自由"。
積極權利
消極權利
婚姻權非絕對權利,法律設定以下限制:
權威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聯合國官網《世界人權宣言》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保障婚姻關系的平等與穩定。以下是具體解析:
婚姻權屬于民事權利範疇,尤其是婚姻自由權的體現,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民事主體有權依法決定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以及在婚姻關系無法維持時申請離婚。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婚姻權的主要法律來源,替代了原《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則。
婚姻權不僅強調權利,也包含義務。例如,夫妻需互相忠實、尊重,共同承擔家庭責任。若一方違背義務(如家暴、出軌),另一方可主張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規範婚姻行為,婚姻權旨在維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體合法權益,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關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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