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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英文解釋翻譯、緩刑期間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bationary period

分詞翻譯:

緩的英語翻譯:

delay; postpone; put off; relaxed; revive; slow

刑期的英語翻譯:

term of imprisonment
【法】 term of impronment; term of penalty

間的英語翻譯:

among; between; separate; sow discord; space
【化】 meta-
【醫】 dia-; inter-; meta-

專業解析

緩刑期間(Probation Period)指法院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後依法設定的考驗期限。在此期間,罪犯需遵守特定監管規定,若未犯新罪或違反監管,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其法律内涵包括:

  1. 法律定義與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緩刑期間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暫緩執行刑罰的考驗期。該期限自判決确定之日起算,範圍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緩刑)或二個月至一年(拘役緩刑)。其本質是附條件免除刑罰的制度,旨在促進罪犯回歸社會。

  2. 核心法律要素

    • 監管主體:由社區矯正機構(如司法所)負責日常監管(《社區矯正法》第十五條)。
    • 行為限制:需定期報告活動情況、遵守會客規定、遷居需報批,法院可同時宣告禁止令(如禁止進入特定場所)。
    • 法律後果:考驗期内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撤銷緩刑并數罪并罰;嚴重違反監管規定或禁止令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
  3. 英文術語對照

    法律英文表述為"probation period" 或"period of probation",強調考驗與監督屬性。例如:"The defendant was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with a probation period of four years."(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四年)。

  4. 與相關概念區别

    • 假釋期間(Parole Period):針對已服部分刑期的罪犯,緩刑則無需實際服刑。
    • 死刑緩期執行(Death Penalty with Reprieve):適用于死刑犯,考驗期固定為兩年,法律後果截然不同。

權威來源參考

  1.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
  2.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英譯本(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of Criminal Law of PRC)
  3. 司法部《社區矯正法實施細則》

網絡擴展解釋

緩刑期間,又稱緩刑考驗期,是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監督考察的特定期限。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緩刑期間是刑罰暫緩執行的考察期,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刑罰。若在考驗期内遵守規定且未再犯罪,原判刑罰将不再執行;反之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或數罪并罰。

二、起算時間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考驗期長度

  1. 拘役緩刑:原判刑期以上至1年,且不少于2個月;
  2. 有期徒刑緩刑:原判刑期以上至5年,且不少于1年。
    具體期限由法院在法律範圍内裁量,體現法定與裁量結合的原則。

四、期間需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者須: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服從監督;
  2. 定期向考察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3. 遵守會客限制;
  4. 離開居住地或遷居需經批準。

五、法律後果

  1. 考驗期通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2. 考驗期内違規:情節嚴重者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 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緩刑期間通過制度化的考察機制,既給予犯罪者改過機會,又通過法律約束保障社會安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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