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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英文解釋翻譯、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ortgage of chose in action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依法占有的英語翻譯:

【經】 seizure

動産抵押的英語翻譯:

【經】 chattel mortgage; personal security

專業解析

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 (kě yīfǎ zhànyǒu de dòngchǎn dǐyā) 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債務人(抵押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将其有權處分的動産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占有該抵押動産,并可就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角度拆解如下:

  1. 動産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指能夠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財産,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相對。例如:機器設備、原材料、産品、半成品、交通運輸工具、存貨等。英文對應:Movable Property 或Personal Property。
  2. 抵押 (Dǐyā / Mortgage / Pledge):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産的占有,将該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英文對應:Mortgage (常用于不動産) 或Pledge (常用于動産轉移占有),但中文“抵押”在擔保法中涵蓋不轉移占有的動産擔保,英文常用Chattel Mortgage 或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表示不轉移占有的動産擔保。
  3. 可依法占有 (Kě yīfǎ zhànyǒu / May Be Legally Possessed): 這是此類動産抵押的關鍵特征。區别于一般動産抵押僅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可依法占有”意味着在特定條件成就時(主要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而非僅依賴抵押合同約定)直接取得對該抵押動産的占有。英文可描述為:where the secured creditor has the statutory right to take possession upon default。
  4. 依法 (Yīfǎ / According to Law): 強調占有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條件,不能私自強行奪取。英文:According to Law 或As Provided by Law。
  5. 整體含義 (Overall Meaning): 因此,“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描述的是一種特殊的動産擔保形式:抵押權人不僅享有在債務違約時就動産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還享有在債務違約時,依據法律直接取得對該抵押動産占有的法定權利。這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了更直接、有力的保障手段。英文可概括為:A chattel mortgage (or 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over movable property where the mortgagee/secured party has a statutory right to take possession of the collateral upon the debtor's default as provided by law.

法律依據與權威性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規範擔保物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百一十條 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 雖然該條未直接使用“可依法占有”的表述,但抵押權人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動産)的權利,隱含了在司法程式保障下最終實現占有的可能性(通過法院執行程式)。更直接的依據體現在《民法典》關于動産質權設立需要轉移占有(第四百二十九條)的對比中,凸顯了此類特殊動産抵押中“可占有”的特性需由法律特别規定。

實踐中,“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概念更明确地體現在一些特殊動産抵押登記規定或特定領域的法律中(如船舶、航空器抵押),其登記本身可能構成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特定權利(包括特定條件下的占有權)的基礎。其核心在于法律明确賦予了抵押權人一種超越普通優先受償權的、直接的占有權能。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将特定動産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占有該動産并優先受償。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核心定義與特點

  1. 不轉移占有
    抵押期間,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可繼續使用動産,無需将動産實際交付給債權人。例如,企業以生産設備抵押貸款時,仍能正常使用設備進行生産。

  2. 可依法占有的條件
    當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可通過法律程式占有抵押動産,并變賣其價款受償。但需注意,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律依據與設立條件

  1.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394條:明确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
    • 《民法典》第403條:動産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後具有對抗效力。
  2. 設立要求

    • 抵押标的需為可抵押的特定動産,如車輛、生産設備、原材料等。
    • 抵押人需對動産有處分權,且抵押合同需書面訂立。

三、标的物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395條,可抵押的動産包括:

  1. 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2.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 交通運輸工具(如汽車、船舶)。

四、實現占有的限制

  1. 登記對抗規則
    若未辦理抵押登記,即使抵押權已設立,也不能對抗正常交易中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動産的買受人。
  2. 優先受償順序
    同一動産存在多個抵押權的,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均登記的按登記時間先後受償。

“可依法占有的動産抵押”強調在合法設立抵押權的前提下,債權人可通過法定程式占有并處置抵押動産以實現債權。其核心在于不轉移占有的擔保方式與登記對抗效力的平衡。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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