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liminary detention
await trial
【法】 await trail; pending trial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候審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對涉案財物或證據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這一法律術語可拆解為“候審”(awaiting trial)和“扣押”(detention/seizure),其核心内涵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性質與目的
候審扣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的強制性偵查措施,旨在防止涉案財物被轉移、銷毀或隱匿,确保審判階段證據鍊的完整性。其適用需滿足“與案件相關”及“必要性”兩大法定條件,避免對公民財産權造成不當侵害。
執行程式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6條,扣押決定必須由兩名以上司法人員實施,當場出示扣押令并制作筆錄,同時向被扣押人出具財産清單。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依法先行拍賣或變賣。
國際司法實踐對比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pretrial seizure”制度(《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強調比例原則,要求扣押範圍不得超過可能判決的罰金或賠償數額,這一理念已逐步被我國202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吸納,體現在扣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中。
實務中,候審扣押常與凍結、查封措施配合使用,但區别于後者針對不動産的特點,扣押主要適用于動産及電子證據載體。當事人可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的申訴程式請求解除不當扣押。
“候審扣押”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候審”與“扣押”的含義及法律實踐,可理解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具體解釋如下:
候審扣押可理解為在案件審理前(候審階段),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臨時性扣留措施。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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