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n alternate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候補陪審員(Alternate Juror)是指在法庭審判中預先選定的備用陪審員,其職責是在正式陪審員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接替參與案件審理。這一制度設計旨在保障審判程式的連續性,避免因陪審員缺席導緻案件延期或無效審判。
從法律職能角度,候補陪審員與正式陪審員享有同等的聽證權與評議權,但在最終裁決階段,若所有正式陪審員均在場,候補陪審員則不再參與投票表決。該機制源于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制度,後經司法實踐改良被多國借鑒,中國在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明确規定了候補陪審員的遴選程式及履職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5條)。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lternate juror"定義為:"在主要陪審員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代替其完成職責的陪審員"。該角色需全程參與庭審并遵守與正式陪審員相同的保密義務,但僅在特定條件下行使表決權。司法實踐中,候補陪審員人數通常不超過正式陪審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确保陪審團結構的穩定性(《人民法院陪審工作規程》第五章)。
“候補陪審員”是指在陪審團制度中,作為替補成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公民。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不同地區對候補陪審員的設置存在差異:
通過設置候補陪審員,可提升司法程式的穩定性與效率,減少因突發情況導緻的審理中斷,同時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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