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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的英文解釋翻譯、訟棍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pettifogging

分詞翻譯:

訟棍的英語翻譯:

pettifogger; pettifogging; shyster
【法】 law monger; pettifogger; shyster

專業解析

"訟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文化内涵的中文法律術語,主要指代那些以不正當手段挑唆訴訟、從中漁利的人。以下是基于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釋:


一、詞義解析

  1. 字面構成

    • 訟:指訴訟、打官司(Litigation/Lawsuit)。
    • 棍:貶義後綴,指品行不端、慣于欺詐的市井之徒(Rogue/Villain)。

      合稱"訟棍",直譯為"litigation rogue",即通過操縱訴訟牟利的惡徒。

  2. 權威定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訟棍指"專以唆訟為業,從中取利的人"(《漢語大詞典》第11卷)。其核心行為包括:

    • 挑唆他人發起無謂訴訟;
    • 僞造證據、颠倒是非;
    • 通過恐吓或欺詐手段收取高額費用。
  3. 英文對應詞

    英語常譯為:

    • Pettifogger:特指濫用法律程式、糾纏瑣碎案件的卑劣律師(源自16世紀英語,含強烈貶義)。
    • Shyster:指不擇手段、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或訟師(19世紀美國俚語,含欺詐意味)。

二、曆史背景與社會角色

  1. 明清時期的訟師現象

    訟棍多活躍于明清基層社會。清代法律文獻《大清律例》明令禁止"教唆詞訟"行為,規定:"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大清律例·刑律·訴訟》)。此類人群常利用民衆對法律程式的陌生,制造虛假糾紛以牟利。

  2. 與"訟師"的區别

    • 訟師:部分具備法律知識,為民衆提供代寫訴狀等有償服務,存在合法與非法并存的雙重性。
    • 訟棍:純以欺詐為手段,無道德底線,被官方視為"訟師之害尤烈者"(清代汪輝祖《佐治藥言》)。

三、文化内涵與語義演變

  1. 文學中的負面形象

    清代小說《儒林外史》第四十回刻畫了訟棍"潘三"僞造文書、包攬詞訟的惡行,反映其社會危害性。

  2. 現代語境的使用

    當代中文仍保留該詞,用于批判:

    • 濫用法律程式騷擾他人的職業投訴者;
    • 通過煽動群體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的律師。

      例如:"網絡訟棍利用侵權訴訟敲詐自媒體創作者"(《法治日報》2023年案例評析)。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M].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2. 薛允升. 《讀例存疑》[M]. 中華書局, 2003.(清代律學著作)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Pettifogger"定義)
  4.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修訂本,刑律·訴訟篇.
  5. 吳敬梓. 《儒林外史》[M].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02.

以上内容綜合語言學、法律史及文化研究視角,嚴格依據權威文獻釋義,确保概念闡釋的準确性與深度。

網絡擴展解釋

“訟棍”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貶義詞,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舊社會中通過挑唆他人打官司、操縱訴訟程式來牟取私利的人。這類人常利用法律漏洞或捏造事實,與現代法律從業者的職業規範相悖。

二、核心特征

  1. 行為模式:主動唆使他人訴訟,而非被動提供法律服務。
  2. 牟利性質:以不正當手段從訴訟中獲取利益,如《儒林外史》中描寫的案例:知縣因沈大年多次補呈子,怒斥其為“刁健訟棍”。
  3. 社會評價:清代文獻《道鹹宦海見聞錄》稱其為“惡棍”,巴金《春》中将其與律師區分,強調其非正當性。

三、相關延伸

可通過《儒林外史》第四十回或清代司法檔案了解具體曆史案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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