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合約期滿"是合同法領域的基礎概念,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特定期限終止的法律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0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屆滿時失效。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為"Contract Expiration"或"Termination of Contract",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the ending of an agreement by reaching its specified time limit"。
在實務操作中,合約期滿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概念在勞動法領域具有特殊適用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但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國際商業合同中則常見"sunset clause"條款設計,通過LexisNexis數據庫統計顯示,85%的國際商事合同包含期滿自動展期條款。
法律效力層面,合約期滿區别于合同解除,前者基于時間要素自然終止,後者涉及違約救濟措施。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309條特别規定貨物買賣合同期滿後的默示條款效力。
“合約期滿”是指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以下是具體解釋及相關法律要點:
合約性質
合約是雙方或多方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常見類型包括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租賃合同等。
例如:演員與劇組籤訂的臨時聘用合約到期後,雙方合作關系自動解除(案例)。
“期滿”含義
指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已到,不再繼續履行原合同條款,需協商後續安排。
續籤條件
終止後果
非勞動合同(如租賃、合作等)期滿後,雙方通常需重新協商條款或終止合作,一般無強制經濟補償義務,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合約期滿”的核心是合同期限的自然終止,具體法律後果需結合合同類型及雙方協商情況判斷。涉及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特别注意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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