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iliation proceedings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和解程式(Conciliation Procedure)是指争議雙方在中立第三方協助下,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式。以下是其核心含義與特點:
法律性質
指在法院或調解機構主持下,當事人就民事、商事等争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非訴訟程式。區别于訴訟判決,其本質是當事人自主處分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
英文對應術語
自願性
啟動需雙方共同申請,任何階段可退出(《人民調解法》第3條。
中立第三方參與
調解員僅促進溝通,無權強制裁決(國際調解協會《調解員行為準則》。
協議效力
經司法确認的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新加坡調解公約》第3條。
權威來源:
和解程式是指争議雙方通過協商、妥協等方式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自願性和非對抗性。根據適用場景不同,和解程式可分為以下幾類:
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民事賠償協商,可能影響刑事責任的減免。其流程包括:
包括普通民事糾紛、破産及執行等場景: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流程,可參考法院公示文件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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