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urther rights of partnership creditor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more
【法】 right of claim
合夥債權人的進一步請求權(Partnership Creditors' Subsequent Claim Right)是合夥企業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合夥企業財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向普通合夥人主張連帶責任的法定權利。其法律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權利基礎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合夥企業財産無法完全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據該條款向任一普通合夥人主張剩餘債權,此即"進一步請求權"的法定來源。
權利行使條件
該請求權的激活需滿足雙重前提:
權利限制與例外情形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四條,若債權人明知合夥人約定按比例承擔債務仍選擇交易,可能被認定構成"自願承擔風險",此時進一步請求權将受限制。美國《統一合夥法》第307條亦有類似限制性規定,要求債權人優先執行合夥財産。
實務中該權利的行使需注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建議債權人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合夥人信息,并在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将合夥人與企業列為共同被告。
合夥債權人的進一步請求權,是指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可行使的超出一般債權範圍的法定權利,主要涉及對合夥人個人財産的追索權及其他補充性救濟措施。以下是具體解釋:
對合夥企業的債權主張
債權人可要求合夥企業以全部財産清償債務,這是基于合同或法定關系産生的直接請求權(、)。
侵權與不當得利救濟
若債務源于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債權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或返還不當利益(、)。
在合夥企業財産不足時,債權人可行使以下補充權利:
向普通合夥人追償
根據《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個人財産清償剩餘債務(需結合法律實踐推斷,搜索結果未直接提及,但屬于合夥企業法核心規則)。
代位權行使
若合夥企業怠于行使其對外債權,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5條代位行使該權利,以保障自身債權實現()。
對特定行為的請求權
例如,要求合夥人不得轉移財産或實施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合夥債權人的“進一步請求權”本質是在合夥企業責任財産不足時,通過法律特别規定擴展至合夥人個人財産或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體現了合夥企業“人合性”與風險共擔的特點。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條款,建議查閱《合夥企業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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