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urther rights of partnership creditor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creditor; loan; obligee
【经】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more
【法】 right of claim
合伙债权人的进一步请求权(Partnership Creditors' Subsequent Claim Right)是合伙企业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向普通合伙人主张连带责任的法定权利。其法律内涵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权利基础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条款向任一普通合伙人主张剩余债权,此即"进一步请求权"的法定来源。
权利行使条件
该请求权的激活需满足双重前提:
权利限制与例外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若债权人明知合伙人约定按比例承担债务仍选择交易,可能被认定构成"自愿承担风险",此时进一步请求权将受限制。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条亦有类似限制性规定,要求债权人优先执行合伙财产。
实务中该权利的行使需注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建议债权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合伙人信息,并在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合伙人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债权人的进一步请求权,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行使的超出一般债权范围的法定权利,主要涉及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追索权及其他补充性救济措施。以下是具体解释:
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
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这是基于合同或法定关系产生的直接请求权(、)。
侵权与不当得利救济
若债务源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债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利益(、)。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时,债权人可行使以下补充权利:
向普通合伙人追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债务(需结合法律实践推断,搜索结果未直接提及,但属于合伙企业法核心规则)。
代位权行使
若合伙企业怠于行使其对外债权,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行使该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对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例如,要求合伙人不得转移财产或实施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伙债权人的“进一步请求权”本质是在合伙企业责任财产不足时,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扩展至合伙人个人财产或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性”与风险共担的特点。如需具体案例或更详细条款,建议查阅《合伙企业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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