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greement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entente
【法】 convention; entente; mise; pactum
合夥協約(Partnership Agreement)是規範合夥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商業合作框架。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該協議需明确"各方的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機制及決策權限"。中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書面協約應包含合夥名稱、經營範圍、合夥人出資方式等七項法定條款。
該協議具有三重法律效力:首先構成《美國統一合夥法》(UPA)第202條認定的組織存續證明;其次作為合夥人間的約束性契約,依據《合同法》第52條規範合作行為;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可成為解決合夥糾紛的核心證據。
權利義務條款通常包含:
利潤分配條款需載明《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約定優先原則,未約定時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争議解決條款應參照《仲裁法》第十六條約定有效仲裁條款,或約定管轄法院。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為明确權利義務關系、規範合夥經營行為而訂立的書面契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其核心要素及法律特征如下:
一、基礎構成要素
主體信息
需載明全體合夥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自然人)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住所及聯繫方式,确保主體身份可追溯。
經營屬性
包括合夥企業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地址、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例如科技類企業需明确研發方向避免資源分散。
二、權利義務條款
出資與分配
需約定出資方式(資金/實物/技術等)、數額、繳付期限,以及利潤分配比例、虧損承擔方式。法律要求書面明确,否則可能引發清算争議。
事務執行規則
規定合夥事務決策機制(如共同表決權)、執行人權限、監督權等。例如中設計工作室因未明确退夥條款導緻資産清算糾紛。
三、特殊條款設計
入夥與退夥機制
需包含新合夥人加入條件、原合夥人退出程式及財産處理方式,避免因人員變動影響經營穩定。
風險防控條款
明确債務連帶責任、違約責任及争議解決途徑(如仲裁或訴訟)。根據,合夥人需以個人財産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法律效力特征
建議籤訂時結合《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進行工商備案,并通過律師審核關鍵條款(如競業限制、知識産權歸屬),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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