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ticles for partnership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合夥條件"(Conditions for Partnership)指設立合夥企業必須滿足的法定要求與約定條款,其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普通合夥企業需滿足:
在英美合夥制度中,合夥條件(Conditions of Partnership)強調:
實務中合夥條件常擴展至: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56db9a1b7f304e3d886b6a8c3ae3c9c9.shtml
"Partnership"詞條釋義
(注:網頁引用鍊接均經核驗有效,訪問日期2025年7月)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夥條件主要分為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兩類,其核心要素和法律規定如下:
合夥協議
需兩個以上合夥人籤訂書面或口頭協議,明确共同事業目的、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若無書面協議,但滿足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仍可認定合夥關系成立。
共同出資
合夥人需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方式共同出資,形成合夥財産。出資方式可協商或評估作價,貨币以外的出資需全體合夥人認可。
共同經營與勞動
合夥人需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和勞動協作,這是區分合夥與單純投資關系的關鍵。
共享利益與共擔風險
合夥收益按約定分配,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未參與經營,仍需對債務負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
合夥人資格
需兩個以上合夥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自然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書面合夥協議
必須訂立書面協議,約定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及利潤分配等事項。
實際或認繳出資
合夥人需按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包括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勞務出資需全體同意。
名稱與經營場所
合夥企業需有合法名稱和固定經營場所。
其他法定條件
如依法登記、遵守行業準入規定等。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合夥企業法》相關章節,或通過司法案例庫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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