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equity venture
form a partnership;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法】 consortium;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經】 conduct an enterprise
合股經營企業(hé gǔ jīng yíng qǐ yè)在漢英法律與經濟語境中對應"joint-stock partnership enterprise",指兩個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通過籤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其本質特征是合夥人通過籤訂書面協議約定出資比例和利潤分配方式。
該經營模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該模式常見于跨境技術合作項目。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夥立法指南》,其契約自由原則允許合夥人靈活約定管理權分配方案,這一特性使其區别于股份制企業。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認證中心數據顯示,2023年新增涉外合股企業備案量同比增長17%。
“合股經營企業”需要結合“合股”與“合資經營企業”兩個概念理解:
“合股經營企業”一般指合資經營企業(Joint Venture Enterprise),即兩個或多個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共同投資創辦企業,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在中國法律框架下,特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投資主體多元化
需包含至少一方外國投資者(如外國企業、個人)和中國合營者(企業或經濟組織),但中國公民個人不能單獨作為中方投資者。
股權式合作模式
各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虧損,外方出資比例通常不低于25%。
有限責任制
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
治理結構特殊
不設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協商委派。
稅後分配原則
企業利潤需先繳納所得稅,剩餘部分按股權比例分配。
普通“合股”多指合夥企業(如多人湊資經營),不具備法人資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合資經營企業是法人實體,受《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範(注:權威性較低,此處僅作概念區分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流程或法律條款,可查閱、的法規原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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