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timate *******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legitimacy
【法】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合法的自由"(Legitimate Freedom)指受法律框架保護的公民權利行使範圍。該概念包含雙重維度:
一、合法性基礎 "合法"(Legitimate)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符合既定法律、規則或原則的行為狀态",強調行為須滿足實體法與程式法雙重合規性。例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公民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此限制即構成自由的法定邊界。
二、自由的法律形态 《牛津法律大辭典》界定"自由"(Liberty)為"法律未加禁止且受保護的選擇空間",包含消極自由(免于幹涉)與積極自由(實現自我)兩種形态。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6條既賦予數據主體知情權,又限制數據控制者的處理權限,體現權利義務的對稱性設計。
三、動态平衡機制 根據哈佛法學院Cass Sunstein教授的"自由規制理論",現代法律通過比例原則協調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典型如中國《民法典》第132條禁止權利濫用,要求自由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建立三層防護機制。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案例化差異。以美國Roe v. Wade案為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實質性正當程式理論,在婦女生育權與胎兒生命權間劃定了階段性合法邊界,展現法律自由的具體量化特征。
“合法的自由”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公民依據個人意志行使權利且不受非法幹涉的狀态。具體可以從以下角度理解: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自由需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例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均屬于法律明确保障的範疇,但行使時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或公共安全。
自由并非無限制,而是與義務、責任共存。如和指出,公民行使自由時需遵守法律規範,避免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的利益。例如,集會遊行需依法申請,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從哲學層面看,自由是對“必然性”的認知(如、9所述),即通過認識規律實現自主行動;從社會契約角度,自由是公民讓渡部分權利以換取社會秩序保障的結果,因此需接受法律約束。
包括但不限于: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參考、7)。這些權利均以合法性為邊界,例如《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禁止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
合法的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有限權利,既保障個體自主性,又通過規範确保社會整體利益。其核心在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實現個人意志與公共利益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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