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gotiable document
circulating; circulation; currency; mobilization; pass; utter
【經】 currency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流通契據(Negotiable Instrument)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指一種可自由轉讓的書面金融憑證,持有人憑此可要求支付指定金額。其核心特征與法律依據如下:
可轉讓性
持有人可通過交付或背書方式轉移票據權利,受讓人獲得完整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7條)。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第1023頁
無條件支付承諾
票據載明付款人須無條件支付确定金額,如彙票、本票、支票(《票據法》第19條、第73條、第82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持票人優先權
善意持票人權利不受前手缺陷影響(《票據法》第13條),體現"善意取得"原則。
來源:《商法學》(馬工程教材)第215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依據《票據法》第22條,有效流通契據必須包含:
① "票據"字樣 ② 無條件支付委托
③ 确定金額 ④ 付款人名稱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籤章
來源:中國司法案例網(參考票據效力認定判例)
注:本文法律條款均引自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專業術語釋義參考國家權威法律辭書及司法解釋。
“流通契據”指具有轉讓性或流通性的契據類文件,通常作為權利證明可在不同主體間轉移。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要用于商業交易、金融信貸等領域。例如企業用應收賬款的契據向銀行融資,或國際貿易中通過提單等文件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若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2中提到的契據基礎定義,并結合實際金融法規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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