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administration
【醫】 administration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行政司法長官(Sheriff)的法律釋義與職能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職能
行政司法長官(Sheriff)是英美法系中由地方選舉或任命的執法官員,主要承擔郡(County)一級的司法與行政職責。其核心職能包括:
(來源:美國司法部《地方執法機構職能指南》)
二、詞源與漢英對照依據
中文譯名“行政司法長官”源于其雙重屬性:
該譯法契合《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heriff”的釋義:“兼具司法與執法職能的地方官員”。
三、職權範圍的法律依據
美國體系:
(來源:美國全國郡協會(NACo)《郡政府職能報告》)
英國體系:
(來源:英國司法部《地方司法官員職責說明》)
四、中文譯名辨析
該職銜在不同語境存在譯法差異: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權威參考來源
“行政司法長官”是一個複合詞,需結合“行政司法”和“長官”兩部分進行解釋:
行政司法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處理專門性糾紛的職能。例如,受理公民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糾正違法行政決定等。其核心是确保行政活動符合法律,保護公民權益。
長官
通常指行政單位或軍隊中的高級官吏,具有領導職權。現代語境中可指政府首腦或部門負責人,如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行政司法長官”可理解為負責行政司法事務的高級官員,其職責可能包括:
該詞并非法律術語中的固定職位,更多是職能描述。例如,某些國家可能由司法部長或特定行政機構負責人承擔類似職責。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更權威定義,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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