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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長官英文解釋翻譯、行政司法長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分詞翻譯:

行政的英語翻譯:

administration
【醫】 administration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長官的英語翻譯: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專業解析

行政司法長官(Sheriff)的法律釋義與職能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職能

行政司法長官(Sheriff)是英美法系中由地方選舉或任命的執法官員,主要承擔郡(County)一級的司法與行政職責。其核心職能包括:

  1. 執法權:維護轄區治安,執行法院命令(如逮捕令、傳票),管理郡監獄;
  2. 司法輔助:主持法庭秩序、送達法律文件、執行民事判決(如財産扣押);
  3. 公共安全:協調突發事件響應,監管地方警務資源(部分州由Sheriff統轄警局)。

    (來源:美國司法部《地方執法機構職能指南》)

二、詞源與漢英對照依據

中文譯名“行政司法長官”源于其雙重屬性:

三、職權範圍的法律依據

  1. 美國體系:

    • 聯邦層面無統一規定,各州通過《郡政法典》(County Code)授權其職權,如《加州政府法典》第26600條明确Sheriff為“郡首席執法官”;
    • 選舉制(多數州)與任命制(少數州如羅德島)并存,任期通常為4年。

      (來源:美國全國郡協會(NACo)《郡政府職能報告》)

  2. 英國體系:

    • 曆史上由王室任命,現代僅保留禮儀性職責(如法院安保),實權移交警長(Chief Constable);
    • 《2009年地方民主法案》規定Sheriff需監督地方選舉公正性。

      (來源:英國司法部《地方司法官員職責說明》)

四、中文譯名辨析

該職銜在不同語境存在譯法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1. 美國司法部對地方執法角色的定義:

    DOJ: Law Enforcement Agency Functions

  2. 英國司法部關于Sheriff的職能說明:

    UK Ministry of Justice: Role of the Sheriff

  3. 《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釋義(需訂閱訪問):

    Westlaw China: 元照英美法詞典

網絡擴展解釋

“行政司法長官”是一個複合詞,需結合“行政司法”和“長官”兩部分進行解釋:

一、定義解析

  1. 行政司法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處理專門性糾紛的職能。例如,受理公民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糾正違法行政決定等。其核心是确保行政活動符合法律,保護公民權益。

  2. 長官
    通常指行政單位或軍隊中的高級官吏,具有領導職權。現代語境中可指政府首腦或部門負責人,如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組合含義

“行政司法長官”可理解為負責行政司法事務的高級官員,其職責可能包括:

三、補充說明

該詞并非法律術語中的固定職位,更多是職能描述。例如,某些國家可能由司法部長或特定行政機構負責人承擔類似職責。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更權威定義,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政府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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