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yage charter party
the number of voyages or flights; the sequence of voyages or flights
【經】 leasehold
航次租賃契約(Voyage Charter Party)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種形式,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出租人)将特定船舶在約定航次内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貨物數量或船舶艙容支付運費的協議。該契約具有以下核心要素:
合同主體與标的
出租人需提供適航船舶并完成約定航次的運輸任務,承租人則負責提供貨物并支付運費。船舶的具體信息(如載重噸、艙容)及航次路線(裝貨港至卸貨港)需在契約中明确。
航次時間與責任劃分
合同限定單航次或連續航次,時間計算以“裝卸期限(Laytime)”為核心。若裝卸超時,承租人需支付滞期費(Demurrage);若提前完成,出租人可能需支付速遣費(Despatch Money)。責任條款通常參照國際标準《金康合同(GENCON)》制定。
費用結構與風險承擔
運費可基于貨物重量(如每噸計價)或整船包幹費用(Lump Sum Freight)。船舶燃油費、港口使費等運營成本由出租人承擔,貨物裝卸費則依約定可由任一方支付。航行期間船舶控制權歸屬出租人,貨損風險根據《海牙-維斯比規則》劃分。
法律效力與行業應用
我國《海商法》第92-101條明确航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契約條款不得違反強制性海事法規。該形式常見于大宗散貨(如煤炭、鐵礦石)運輸,占全球幹散貨海運量的60%以上(數據來源: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2023年報)。
航次租賃契約(又稱航次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種,主要用于大宗貨物的不定期運輸。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航次租賃契約指出租人(船東)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在約定港口間完成貨物運輸,承租人支付運費。合同可以是單航次或連續航次,適用于班輪運輸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如運輸礦砂、石油等大宗貨物。
當事人關系
運費與風險
合同形式
合同中需明确以下内容:
航次租賃契約通過明确雙方權責,保障大宗貨物高效運輸。其核心在于風險分配(時間風險歸出租人、裝卸責任歸承租人)及費用條款設計,需結合具體貨物和航線需求靈活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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