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ralty jurisdictioin
海事管轄權(Admiralty Jurisdiction) 指國家通過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對涉及船舶、海上運輸、通航水域及相關活動的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法律範疇。其核心是處理與海商法相關的糾紛,包括侵權、合同争議、海洋資源開發等,需滿足船舶屬性、水域範圍等法定要件 1。
船舶的法定界定
通海水域的認定
根據《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海事法院對以下案件行使管轄權 35:
海事管轄權以船舶屬性與通航水域為空間基礎,通過專門法院審理涉海民事、商事案件,其規則兼具國内法強制性與國際條約協調性。權威定義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及《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原文 135。
海事管轄權是指海事法院與其他法院(如高級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即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審理,以及不同地域的海事法院如何分配案件管轄權的制度。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信息的詳細解釋:
專門性
海事管轄權由海事法院專屬行使,地方人民法院(除上訴審法院外)一般無權受理海事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涉及船舶、海域、港口等特殊領域,屬于民事案件中的特殊類型。
排他性
海事法院對特定案件(如扣押和拍賣船舶)具有排他管轄權,違反管轄規定可能導緻裁判無效。
涉外性
海事案件常涉及國際因素(如跨國運輸、外國船舶等),需參考國際公約和涉外訴訟規則。
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如共同海損、船舶扣押等)隻能由特定海事法院管轄,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
協議管轄
當事人可協議選擇海事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門管轄原則。
海事侵權案件
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船舶碰撞案件
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難救助費用訴訟
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海事法院管轄。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可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籤訂地、船員登離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管轄權的核心是确保專業性和高效性,通過專門法院(海事法院)處理複雜的海事糾紛。其管轄原則兼顧地域、專屬和協議管轄,以適應不同案件類型的需求。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參考權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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