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ime neglience
at sea; on the sea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海上過失"(Maritime Negligence)是海商法領域的核心概念,指在船舶航行、貨物運輸或海上作業過程中,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導緻損害的行為。其法律定義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6條關于承運人責任的規定,同時符合《漢堡規則》第5條對海上過失的界定。
該術語包含三層法律要件:
實務中責任劃分采用"比例過失原則",該原則在《CMI船舶碰撞損害公約》第4條有計算公式: $$ 責任比例 = frac{過失程度}{sum各方過失程度} times 100% $$ 該計算方式被收錄于《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2023)》典型案例分析部分。
"海上過失"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承運人免責條款。以下是綜合解釋:
法律依據 《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明确規定,因上述過失導緻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該條款源于海上特殊風險考量,如惡劣天氣、複雜航道等不可控因素。
存在意義 該制度平衡了船貨雙方利益:既鼓勵航運業發展,又通過提單條款和保險機制保障貨主權益。但近年來因航海技術進步,國際社會對是否保留該條款存在争議。
注:相關法律細節可參考《海牙規則》及《漢堡規則》的免責條款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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