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ime neglience
at sea; on the sea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经】 blame; negligence
"海上过失"(Maritime Negligence)是海商法领域的核心概念,指在船舶航行、货物运输或海上作业过程中,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行为。其法律定义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时符合《汉堡规则》第5条对海上过失的界定。
该术语包含三层法律要件:
实务中责任划分采用"比例过失原则",该原则在《CMI船舶碰撞损害公约》第4条有计算公式: $$ 责任比例 = frac{过失程度}{sum各方过失程度} times 100% $$ 该计算方式被收录于《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23)》典型案例分析部分。
"海上过失"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承运人免责条款。以下是综合解释:
法律依据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上述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该条款源于海上特殊风险考量,如恶劣天气、复杂航道等不可控因素。
存在意义 该制度平衡了船货双方利益:既鼓励航运业发展,又通过提单条款和保险机制保障货主权益。但近年来因航海技术进步,国际社会对是否保留该条款存在争议。
注:相关法律细节可参考《海牙规则》及《汉堡规则》的免责条款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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