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ployer
employ; hire
employ person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雇用人”指通過勞動合同或協議獲得他人勞動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主體,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mployer”。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 法律關系主體資格
雇用人需具備合法用工權,包括法人、個體工商戶或依法登記的非法人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履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條件等義務。
2. 權利義務特征
3. 術語辨析
與“用人單位”存在細微差異:“雇用人”更強調個體雇傭行為,而“用人單位”多指向組織機構(參考: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勞動法術語标準化研究》)。
4. 國際比較
英美法系中“employer”定義與我國近似,但包含更嚴格的反歧視條款,如美國《公平勞動标準法》(FLSA)要求雇主承擔最低工資保障責任(來源:U.S. Department of Labor官網)。
“雇用人”指在雇傭關系中支付報酬、聘請他人提供勞務的一方,通常稱為雇主。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雇”指出錢讓他人提供服務或勞動(),例如雇用員工或租賃交通工具。
“雇用人”即雇傭行為中的主動方,通過契約關系支付報酬,獲取他人勞務()。
法律定義
雇傭關系是契約關系,雙方約定受雇人(雇員)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
該關系可通過口頭或書面合同成立,雇主需承擔勞動法規定的責任()。
概念 | 定義 | 示例 |
---|---|---|
雇用人 | 支付報酬、主動發起雇傭的一方 | 企業主、家庭雇主 |
雇員 | 提供勞務、接受報酬的一方 | 公司員工、家政人員 |
雇用 | 行為過程(動詞) | 雇用設計師、雇用貨車運輸貨物 |
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詞典和法律釋義(),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勞動法》或雇傭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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