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ediator
居間人(Intermediary/Broker)指在民事或商事活動中,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獨立主體。其核心義務是如實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服務,不直接參與合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例如在房産交易中,房産中介機構即為典型居間人,僅促成買賣雙方籤約,不承擔房屋産權轉移責任。
在貿易領域,居間人通過信息整合與資源對接獲取傭金,需保持中立性。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居間人區别于代理人(Agent),因其不代表委托方行使法律行為。典型場景包括:
權威法律詞典界定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居間人需具備三項法律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鍊接:www.gov.cn/flfg/2020-06/21/content_5520778.htm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ICC Publication No.723)
鍊接:iccwbo.org/publication/incoterms-2020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Broker"詞條
鍊接:lawinfochina.com/display.aspx?id=36977
《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Mediator"釋義
居間人,又稱“中介人”或“經紀人”,是指在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訂立合同媒介的當事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角色
居間人在交易中充當中間人,既不作為合同當事人,也不代表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職責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提供信息溝通、協調服務,促成交易達成。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居間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信息報告與媒介服務
忠實義務
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并喪失報酬請求權。
報酬獲取條件
僅在居間成功(即促成合同成立)時,有權按約定收取報酬。
獨立性
居間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動,不依附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
在期貨交易、房地産、金融等領域,居間人通過專業知識和市場資源,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提升交易效率。
居間人作為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橋梁,需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履行中介職責,平衡委托人與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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