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irate jure gentium
【經】 law of nations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pirate; buccaneer; corsair; filibuster; freebooter; rover
【法】 freebooter; picaroon; pirate; rapparee; rover; sea robber; sea rover
國際法中的“海盜”(pirate)指在公海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出于私人目的實施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的個人或團體。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01條,海盜行為需滿足以下要件:
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海盜適用普遍管轄權原則,任何國家均可對海盜實施逮捕和審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5條。現代海盜活動集中在西非幾内亞灣、東南亞馬六甲海峽等航道密集區,其行為對全球貿易構成重大威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316號決議)。
根據國際法,海盜罪的定義及構成要件主要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等文件,具體内容如下:
國際法上的海盜罪指私人船舶或飛機上的船員、乘客等,出于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飛機或其人員、財物實施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的行為。這一概念排除了政府軍艦或公務船舶的類似行為。
根據《公約》第105條,任何國家均有權在公海扣押海盜船舶、逮捕人員,并由本國法院審判和處罰。這一“普遍管轄原則”使海盜成為國際法上少數可由所有國家直接管轄的罪行之一。
海盜行為自古存在,但國際法定義始于17世紀習慣法,後由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完善。其核心特點是跨國性和對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威脅,因此被視為“人類公敵”。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約條款或案例,可參考聯合國官方文件或國際海事組織(IMO)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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