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國際裁判權(International Adjudicative Jurisdiction)指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對跨國法律争議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法定權限。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其核心要素包含三方面:一是對主權國家間争端的強制性管轄權,二是基于當事國自願接受的原則,三是裁決結果具有國際法約束力。
該概念在實務中體現為三類管轄形式:
國際裁判權的執行依托《聯合國憲章》第94條,安理會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裁決履行。但實踐中受制于國家同意原則,2025年國際法研究院(ILA)報告指出條約接受率僅達73%。
“國際裁判權”一詞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一、法律領域的國際裁判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指國家基于主權在其境内行使司法管轄的權力。根據國際法,國家原則上對境内所有人擁有裁判權,但存在例外:
二、體育領域的國際裁判資格 指經國際體育組織認證的裁判員資質,例如:
區分要點:
若需進一步了解某領域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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