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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法律英文解釋翻譯、過渡性法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ansitive law

分詞翻譯:

過渡的英語翻譯:

interim; transition
【醫】 transition
【經】 transit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專業解析

以下是關于"過渡性法律"的漢英詞典視角解釋,結合法律專業性與權威來源:


過渡性法律(Transitional Law)的定義

指在舊法律體系向新法律體系轉變過程中,為解決法律真空或銜接問題而制定的臨時性法律規範。其核心功能是确保法律變革期間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避免社會秩序因法律斷層出現混亂。英文術語對應 "interim legislation" 或 "transitional provisions"(過渡條款)。


關鍵特征與功能

  1. 時效特殊性

    僅在新舊法律交替的特定時期生效,通常設有明确的失效日期或觸發條件(如新法實施後自動廢止)。例如我國《民法典》生效時,配套的《民法典過渡期司法解釋》明确規定了舊法存續適用的例外情形 。

  2. 沖突協調機制

    直接規定新舊法律沖突時的適用規則。典型如《立法法》第93條:"法律、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但為保護公民權益作出的特别規定除外",體現過渡法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 。

  3. 社會緩沖作用

    在重大制度改革(如稅制調整、産權改革)中逐步引導公衆適應新規。參考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對過渡性條款的評估,認為其能降低政策突變引發的合規成本 。


中英術語對照與實例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表述 應用場景示例
過渡性條款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公司法修訂草案》第XX條設立2年過渡期
暫行條例 Interim regulations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暫行辦法》(2023年)
法律溯及力 Retroactivity of law 刑法修訂中"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過渡適用

學術與實務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過渡法(Transitory Law)為 "協調新舊法效力的中間性規則",強調其技術性銜接功能。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修訂版,第1378頁。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

    在《破産法立法指南》中指出,過渡條款需解決"既有權利在新法下的承認問題",例如未決訴訟的程式轉換。

    來源: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Part III, para. 89-92.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法釋〔2020〕15號文件明确《民法典》過渡期内"民事糾紛適用行為發生時法律",但"有利溯及"除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解釋庫。


注:因技術限制,部分來源暫未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檢索文獻名稱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過渡性法律”是指在社會轉型、制度變革或法律體系調整期間,為銜接新舊制度、解決過渡期矛盾而制定的臨時性法律規範。其核心特點如下:

  1. 臨時性與階段性
    過渡性法律通常設定期限,僅適用于特定過渡階段。例如國家政體變革時,可能制定臨時憲法條款,待新體制穩定後廢止。

  2. 銜接功能
    主要用于填補舊法廢止與新法未完善期間的空白。如中國1980年代經濟改革中,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過渡法規引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

  3. 沖突緩沖作用
    當新舊法律原則發生沖突時,過渡條款可明确適用規則。例如《民法典》實施時,專門規定舊法未決案件仍按原法律處理。

  4. 動态調整特征
    往往包含彈性條款,例如“試行”“暫行”等表述,允許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俄羅斯1993年憲法就包含5年過渡期條款,逐步完成司法體系重構。

需注意的是,過渡性法律可能帶來法律適用不确定性,因此現代立法更傾向采用“法律溯及力規則”或“新法附則”等方式替代獨立過渡法規。當前中國法治實踐中,過渡條款多直接嵌入新法律文本,而非單獨成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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