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fendant
被告方是法律訴訟程式中的核心概念,指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為存在違法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從法律英語角度,其對應術語為"defendant"(普通法系)或"respondent"(特定程式中的被訴方)。
在訴訟構造中,被告方享有《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平等訴訟權利,包括答辯權、舉證權、辯論權等基本程式保障。普通法系中,被告方(defendant)需通過pleading程式提交正式答辯狀,大陸法系則要求被告方在法定期間内提交答辯書。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被告方為"被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比較法視角顯示,普通法系被告方具有對抗制下的完整抗辯權,而大陸法系更強調法官職權調查對被告方的保護。
國際商事仲裁中,被告方(respondent)的應訴行為将影響仲裁庭管轄權認定。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被告方未獲適當通知或未能陳述案情可作為拒絕承認裁決的理由。該術語在WTO争端解決機制中對應"respondent",需在60天内提交實體抗辯。
被告方是法律訴訟中被指控或起訴的一方,其定義和法律地位因案件類型而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被告方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被原告或公訴機關指控侵犯權益,并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主體。具體包括:
被告方可以是: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被告方界定,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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