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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辭職英文解釋翻譯、強迫辭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forced vacation

分詞翻譯:

強迫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醫】 compulsion

辭職的英語翻譯:

abdication; demission; resignation
【經】 resignation

專業解析

"強迫辭職"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forced resignation"或"constructive dismissal",指用人單位通過非自願手段促使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該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态:① 系統性排擠(systematic marginalization),包括撤除工作權限、孤立工作環境;② 心理施壓(psychological coercion),如持續否定工作成果、散布負面評價;③ 變相降薪(disguised salary reduction),通過調整崗位或績效考核制度削減合法收入。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明确禁止此類強迫勞動行為。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需同時滿足主觀故意(雇主有迫使離職的明确意圖)和客觀行為(存在持續性侵權行為)。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的判例顯示,超過83%的強迫辭職案件涉及歧視性因素。

員工遭遇此類情況時,建議:1) 保存書面證據鍊;2) 向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3) 通過勞動争議仲裁主張經濟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勞動争議白皮書,此類案件的勝訴率達67%,平均獲賠金額為6.2個月工資。

跨文化比較顯示,中國《勞動合同法》較英國《就業權利法案》更強調用人單位舉證責任,而歐盟《工作環境指令》則對精神壓迫有更細化的認定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關于“強迫辭職”的詳細解釋:


一、概念定義

強迫辭職(或稱“逼迫離職”)指用人單位通過非直接辭退的手段,迫使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責任。
法律意義上的“被迫辭職”則特指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如拖欠工資、未繳社保等)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員工可主張經濟補償。


二、兩者的關鍵區别

類型 法律依據 補償責任 典型手段
強迫辭職 無直接法律條款,屬變相辭退 員工主動離職則無補償 調崗降薪、惡意績效、孤立打壓等
被迫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需支付N倍月薪補償 拖欠工資、未繳社保、違法制度等

三、公司的常見逼迫手段

  1. 惡意調崗降薪:将員工調至無關崗位或降低薪資,逼迫其無法接受而離職。
  2. 克扣工資或福利:通過績效打分、取消獎金等方式變相減少收入。
  3. 制造惡劣工作環境:如孤立員工、增加不合理工作量、語言打壓等。
  4. 威脅或施壓:暗示不離職将影響職業發展,甚至僞造違紀證據。

四、員工應對建議

  1. 保留證據:記錄溝通記錄、工資單、調崗通知等,作為維權依據。
  2. 拒絕籤署不利文件:避免籤署“自願離職”等協議。
  3. 依法維權:若公司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可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補償;若遭遇逼迫手段,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五、法律後果

如需進一步法律指導,建議參考《勞動合同法》或咨詢勞動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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