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nishment of control
【建】 control
penalize; punish; punishment; sanction
【經】 fine
管制處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特有的行政強制措施與法律責任形式的結合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該術語包含雙重法律屬性:
一、術語構成解析
管制(Guǎnzhì/Control Restriction):特指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區别于刑法中的"管制刑"。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行政管制期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
處罰(Chǔfá/Penalty):屬于行政處罰類别中的能力罰與申誡罰結合體,包含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具體形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解釋指出,這類處罰需嚴格遵循比例原則。
二、適用法律場景 主要適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包括非法集會、散布謠言、違反防疫管制等,實施主體限定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三、程式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實施程式必須包含書面告知、聽證權利、救濟途徑告知三個法定環節。處罰決定書須載明違法事實、證據目錄和法律依據,否則可能被行政訴訟推翻。
管制處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一種刑事處罰措施,屬于主刑之一,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以下是詳細解釋:
管制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其核心特征是非監禁性,罪犯仍可留在原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生活。
不剝奪人身自由
罪犯無需羁押在監獄或看守所,可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如工作、學習),且在勞動中享有同工同酬權利。
限制自由措施
社區矯正執行
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公安機關配合監管。
與拘役相比,管制不剝奪自由且執行場所為社區,而拘役需短期監禁;與有期徒刑相比,管制強度更低且無需關押。
主要依據《刑法》第38條、第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違反禁止令将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刑法》原文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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