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ward made by consent of the partie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經雙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rbitral award rendered by mutual consent"。該術語指争議雙方通過協商一緻,授權仲裁庭依據特定規則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3條,此類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産生終局效力,且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這類裁決的執行受《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3條保障,目前已有170個締約國承認其強制執行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第35條進一步規定,經適當程式認證的裁決書可在締約方司法管轄區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該機制的核心要素包含三個要件:1)當事人必須存在有效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2)仲裁程式符合約定的規則(如ICC或HKIAC規則);3)裁決内容不違反執行地公共政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2023年度報告顯示,此類合意裁決的平均執行成功率已達92.6%。
“經雙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決”指的是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後,由仲裁庭根據協議内容作出的裁決。這類裁決屬于合意裁決,具有以下特點和法律效力:
合意裁決
根據和,合意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内容作出的裁決。其形成方式包括: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先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或裁決書。
終局性與約束力
強制執行力
若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執行(、)。
合意裁決常見于商事糾紛、勞動争議等雙方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既能高效解決争議,又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經雙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決”本質上是雙方和解或調解結果的司法确認,兼具靈活性和強制力。其核心優勢在于尊重當事人自主協商,同時通過仲裁程式賦予協議法律強制力,兼顧效率與公平。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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