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al disputes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conflict; disagree; dispute; feud
【法】 disagree; dispute; feud; lis
管轄争執(guǎnxiá zhēngzhí)指不同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同一案件或事務的管轄權存在争議的法律現象。其核心是确定哪個機構有權處理特定案件,常見于跨地域、跨層級或職能重疊的情形。
中文釋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管轄權争議可通過指定管轄解決。
英文對應術語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jurisdictional dispute”詞條。
跨省民事糾紛中,兩地法院均主張管轄權時,需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7條)。
跨國公司合同糾紛可能同時觸發中國法院與外國仲裁機構的管轄争議,需依據雙邊條約或國際公約(如《紐約公約》)協調。
中國法院系統内,管轄權争議由争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
來源: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第2條。
“管轄争執”是法律領域常見的術語,指不同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同一案件的管理權、審理權歸屬産生的争議。以下從構成、定義及解決方式分述:
管轄
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事務或案件的管理、審理權限,通常涉及級别(上下級分工)、地域(區域分工)、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等維度()。例如,行政處罰中不同層級或地區的部門可能依據案件性質劃分管轄範圍()。
争執
指雙方或多方因對同一事項的權利、責任或判斷存在分歧而僵持不下,常見于争奪主動權或解釋權()。
在法律語境中,管轄争執通常分為兩類:
行政機關的管轄争議
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案件(如行政處罰)均主張管轄權,或因職能交叉導緻責任歸屬不明()。例如,某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市場監管和環保部門,雙方可能對案件管轄産生争議。
司法機關的管轄異議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法院對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存在分歧。例如,被告可能認為受理法院無管轄權,需提出異議并申請移送()。
行政機關争議的解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1條,争議雙方需報請共同上級機關 指定管轄()。例如,兩個市級部門争議時,可能由省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司法機關争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需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并決定是否移送案件()。若異議成立,案件将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管轄争執的合理解決直接影響案件處理效率和程式公正性。若未及時處理,可能導緻行政資源浪費、司法程式拖延,甚至影響當事人權益()。
“管轄争執”是法律程式中的關鍵環節,需通過法定機制明确權責歸屬,确保行政與司法活動的規範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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