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ssive trust
passivity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被動信托(Passive Trust)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受托人僅承擔財産名義上的管理職責,不主動行使投資決策或資産配置權的信托類型。其核心特征是受托人權限的“消極性”,即嚴格按照委托人預先設定的條款執行操作,例如資産分配、登記過戶等。
從法律屬性看,被動信托在英美法系中常被稱為"Bare Trust",根據英國《2000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第11條規定,受托人在此類信托中免除主動管理的法定義務。在中國法律框架下,《信托法》第二條雖未直接使用"被動信托"術語,但通過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義務的約定,可構建實質上的被動信托關系。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該信托模式的優勢在于降低管理成本,避免因受托人自主決策引發的法律風險。但需注意,中國銀保監會2021年發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通知》明确要求,商業信托必須包含主動管理要素,因此被動信托目前主要存在于民事信托領域。
(參考:英國立法官網立法文件、中國信托業協會白皮書)
被動信托(又稱被動管理型信托)是信托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在信托財産管理中僅承擔事務性執行職責,不參與實質性決策。以下是詳細解釋:
被動信托指受托人不享有信托財産的運用裁量權,而是嚴格根據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指令進行財産管理。例如,信托公司可能僅負責賬戶管理、文件籤署等事務性工作,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等由委托人主導。
維度 | 被動信托 | 主動信托 |
---|---|---|
管理權限 | 執行指令,無裁量權 | 自主決策,有裁量權 |
責任範圍 | 僅事務性操作 | 全流程管理(投資、風控等) |
報酬水平 | 較低 | 較高 |
常見于通道類業務,例如委托人通過信托結構實現資産隔離或特定投資目的,但需自行承擔管理責任。需注意,我國金融監管對被動信托的合規性有嚴格要求,避免淪為規避政策的工具。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效力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專業文獻或監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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