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assive trust
passivity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被动信托(Passive Trust)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受托人仅承担财产名义上的管理职责,不主动行使投资决策或资产配置权的信托类型。其核心特征是受托人权限的“消极性”,即严格按照委托人预先设定的条款执行操作,例如资产分配、登记过户等。
从法律属性看,被动信托在英美法系中常被称为"Bare Trust",根据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第11条规定,受托人在此类信托中免除主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信托法》第二条虽未直接使用"被动信托"术语,但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可构建实质上的被动信托关系。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该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管理成本,避免因受托人自主决策引发的法律风险。但需注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明确要求,商业信托必须包含主动管理要素,因此被动信托目前主要存在于民事信托领域。
(参考:英国立法官网立法文件、中国信托业协会白皮书)
被动信托(又称被动管理型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中仅承担事务性执行职责,不参与实质性决策。以下是详细解释:
被动信托指受托人不享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严格根据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指令进行财产管理。例如,信托公司可能仅负责账户管理、文件签署等事务性工作,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由委托人主导。
维度 | 被动信托 | 主动信托 |
---|---|---|
管理权限 | 执行指令,无裁量权 | 自主决策,有裁量权 |
责任范围 | 仅事务性操作 | 全流程管理(投资、风控等) |
报酬水平 | 较低 | 较高 |
常见于通道类业务,例如委托人通过信托结构实现资产隔离或特定投资目的,但需自行承担管理责任。需注意,我国金融监管对被动信托的合规性有严格要求,避免沦为规避政策的工具。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效力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专业文献或监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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