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ate in reversion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expect; hope; look forward to; look towards; lot on; wait
【經】 expectation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法律定義
在繼承法語境下,“可期待繼承的遺産”指被繼承人(如父母)在世時,法定繼承人(如子女)基于血緣或法律關系,對未來可能獲得的遺産份額所享有的期待性權利。該權利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
權利性質
典型場景
例如,子女對父母財産的繼承期待權,在父母健在時僅屬于“可期待繼承的遺産”。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代位繼承人)可主張代位繼承權,但原子女的期待權本身不可被繼承。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法律定義和權威來源,可繼承的遺産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需滿足“死亡時遺留”和“合法”兩個核心條件。以下是具體範圍和補充說明:
公民收入
包括工資、投資收益(如股票、紅利)、知識産權收益(如稿費、專利使用費)等合法所得。
不動産與生活資産
生産資料與農林牧資産
特殊財産權利
其他合法財産
排除非個人財産
夫妻共同財産需先分割出配偶份額,剩餘部分為遺産。
不可繼承的情形
債務處理
若繼承遺産,需以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但債務本身不屬于“可繼承遺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确遺産範圍,并強調合法性原則。需注意,不同時期的法律解釋可能細化具體財産類型(如承包收益折價補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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