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ilt-in stabilizer
immanence; internality
level off; stabilize
【醫】 stabilization
【經】 stability; stabilization
element; factor; ingre***nt
【化】 factor
【醫】 factor; moment
【經】 factor
在漢英詞典的學術框架下,"内在穩定因素"對應的标準譯法為"built-in stabilizers"或"endogenous stabilizing factors",特指經濟系統中通過制度設計自動平緩周期波動的結構性機制。該概念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阿爾文·漢森在1941年提出,後經保羅·薩缪爾森在《經濟學》教科書中系統闡述,現已成為宏觀經濟學核心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内涵包含三個維度:自動調節性(無需政策幹預即可觸發)、制度嵌入性(依托稅收/福利等法定體系)、逆周期補償性(經濟下行時增加轉移支付,過熱時自動增稅)。根據國際貨币基金組織2023年財政監測報告,發達國家内在穩定因素平均可抵消約40%的GDP波動。
典型實例包括:
牛津經濟學詞典特别指出,這類機制通過財政政策的"自動反應函數"發揮作用,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G20國家内在穩定因素合計緩沖了約2.1萬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其有效性取決于社會保障覆蓋率、稅收體系彈性等制度性參數,世界銀行将其列為評估國家經濟韌性的關鍵指标之一。
“内在穩定因素”指系統或環境中無需外部幹預即可自動維持平衡的機制或屬性,其内涵因應用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主要領域的解釋:
在宏觀經濟中稱為“内在穩定器”或“自動穩定器”,指財政制度中能自動調節經濟波動的機制:
作用原理:通過稅收和福利支出的自動調整,抑制經濟過熱或緩解衰退。例如:
局限性:僅能緩和波動幅度,無法完全消除周期,需配合貨币政策等其他調控手段。
韋納(B. Weiner)的歸因理論将内部穩定因素視為影響個體行為歸因的特質,包含三個維度:
廣義上指系統内部的自我調節機制,例如:
内在穩定因素的核心特點是内生性與自適應性,其表現形式因領域而異:經濟學中強調制度設計的自動調節功能,心理學關注個體特質對行為解釋的影響,而廣義的系統理論則涵蓋更廣泛的自我維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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