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doer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法】 doer; feas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共同行為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oint actors"或"joint tortfeasors",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過錯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的法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核心要件包含三個要素:
意思聯絡性: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美國《侵權法重述》将這種"concerted action"視為判定共同責任的基礎
行為整體性:多個侵權行為具有時空關聯性,構成不可分割的損害原因鍊,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8號指導案例中廠房連環爆炸事故的認定
結果同一性:共同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度十大案例顯示,法院通過"條件等價值理論"判斷因果關系是否成立
該概念與"分别侵權"存在本質區别,後者要求各行為人獨立實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行為,且不存在意思聯絡。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中國司法實踐中共同行為人認定标準的明确性,有效提升了商事糾紛解決效率。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共同行為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構成要件:
法律分類(《刑法》第25-29條):
與相似概念區别:
(相關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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