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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利英文解釋翻譯、居住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take residence

分詞翻譯:

居住權的英語翻譯:

【法】 habitatio; right of habitation

利的英語翻譯: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專業解析

居住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在特定住所穩定生活的法律保障,其核心内涵包含人身自由與合法空間使用權。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視角,"居住權利"對應"right to residence"或"right to habitation",這一概念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中被表述為"任何人不得任意幹涉其住宅"(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該條款構成居住權利的根本法律依據。在英美法系中,《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确立的"住宅不可侵犯原則"(Sanctity of the Home Doctrine)同樣強調政府不得無理搜查或扣押公民居所。

國際勞工組織第97號公約進一步明确,移民工人應享有與國民平等的居住條件保障。學術界通說認為居住權利包含三個維度:物理空間安全權(Physical Security)、居住環境適足權(Adequate Housing Standard)、以及非歧視性居住權(Non-discriminatory Access),這一理論框架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獲得立法确認。

參考來源:

  1.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世界人權宣言》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 美國國家檔案館《權利法案》
  4. 聯合國條約數據庫《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網絡擴展解釋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其核心是為特定自然人提供居住保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居住權指權利人基于合同、遺囑或法律文書,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設立的占有、使用權,以滿足生活居住需求。其本質是将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實現“房不歸我,我仍可住”的功能。

二、設立方式

  1. 合同設立:通過書面居住權合同約定權利期限、使用條件等,需雙方籤署并登記生效。
  2. 遺囑設立: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遺囑指定受益人,并在遺囑中明确居住權條款,通常需公證及登記。
  3. 法律文書設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文書也可确認居住權。

三、法律效力

四、權利限制

  1. 不可轉讓繼承: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僅限于權利人自身使用。
  2. 原則上禁止出租: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合同或遺囑另有約定。
  3. 用途限制:僅限居住目的,不得用于商業活動。

五、制度背景與功能

起源于羅馬法,最初用于保障非繼承人的家庭成員居住需求(如寡婦、解放的奴隸)。現代居住權延續了其保障弱勢群體居住權益的功能,如解決離婚配偶、老人等群體的住房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66條明确規定居住權的設立及權利範圍,強調其生活居住屬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居住權登記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10的完整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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