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uclear; nuclear power
"核國家"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具備核武器研發、生産及部署能力的國家主體,對應英文術語為"Nuclear Weapon State"(NWS)。根據國際核不擴散體系,該概念包含雙重含義:
法定核國家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第9條第3款,特指1967年1月1日前成功試爆核武器的五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這些國家的核地位受國際法承認,中國國務院2023年發布的《新時代的中國國防》白皮書詳細闡述了中國核力量"自衛防禦"的根本性質。
事實核國家
包含印度、巴基斯坦、朝鮮等通過自主核試驗獲得核能力但未加入NPT的國家,以及以色列這類未公開承認但被廣泛認為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SIPRI)2024年度報告數據顯示,全球現存約12,512枚核彈頭,其中90%由美俄兩國持有。
核國家的戰略行為受《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CTBT)及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監督體系約束。聯合國裁軍事務廳最新評估表明,當前核威懾理論正向"降低核武器作用"方向演變,但全球核風險等級仍處于冷戰後的高位狀态。
“核國家”指擁有并具備制造、生産可用于實戰的核武器的國家。根據國際條約和核武器發展曆史,這一概念可細分為以下類别:
合法有核國家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被認定為合法擁核國家。這五國在1967年1月1日前已擁有核武器,且承擔核裁軍義務。例如,中國是五核國中唯一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家。
非法擁核國家
在1967年後公開進行核試驗或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朝鮮。這些國家未加入NPT或退出條約,其核地位未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匿核國家
指被懷疑秘密研制或擁有核武器但未公開承認的國家,例如以色列(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其擁有核能力但未正式宣布)。
棄核國家
曾發展核武器但主動放棄的國家,如南非。南非于1991年拆除核武庫并加入NPT,成為唯一自願棄核的主權國家。
補充說明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及五核國聯合發布的《核術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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