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take residence
【法】 habitatio; right of habitation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居住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在特定住所稳定生活的法律保障,其核心内涵包含人身自由与合法空间使用权。从汉英法律术语对照视角,"居住权利"对应"right to residence"或"right to habitation",这一概念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中被表述为"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其住宅"(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该条款构成居住权利的根本法律依据。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的"住宅不可侵犯原则"(Sanctity of the Home Doctrine)同样强调政府不得无理搜查或扣押公民居所。
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公约进一步明确,移民工人应享有与国民平等的居住条件保障。学术界通说认为居住权利包含三个维度:物理空间安全权(Physical Security)、居住环境适足权(Adequate Housing Standard)、以及非歧视性居住权(Non-discriminatory Access),这一理论框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获得立法确认。
参考来源: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核心是为特定自然人提供居住保障。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居住权指权利人基于合同、遗嘱或法律文书,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占有、使用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其本质是将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房不归我,我仍可住”的功能。
起源于罗马法,最初用于保障非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居住需求(如寡妇、解放的奴隶)。现代居住权延续了其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功能,如解决离婚配偶、老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民法典》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及权利范围,强调其生活居住属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居住权登记流程或具体案例,可参考、10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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