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押"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司法機關依法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為動詞,表示"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嫌疑人采取羁押手段"。其英文對應表述為"detention"或"custody",《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在普通法體系下特指"未經正式指控前的臨時羁押程式"。
在刑事司法流程中,拘押與逮捕(arrest)存在程式性差異。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此時拘押時限一般不超過24小時。國際法律文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則強調,任何拘押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式且及時進行司法審查。
該術語在翻譯實踐中需注意語境差異。世界銀行法律文件庫顯示,在引渡條約英文本中,"拘押"常譯為"provisional apprehension",特指引渡前的臨時控制措施。而聯合國文件中文版本則将刑事拘留統一表述為"criminal detention",以區别于行政拘留的"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拘押是法律術語,指在一定期限内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拘押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殺、串供或毀滅證據,保障偵查、審判順利進行。
適用對象
針對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經法定程式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拘押需符合法定條件,且需在期限内完成偵查或審判,避免超期羁押。
中國古代已有類似制度,如《明律》規定可羁押被告人及告訴人,直至案情查明。現代法律更注重程式合法性和人權保障。
拘押是司法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強調程式合法性和必要性,需在專門場所執行并受時限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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