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payment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brass; defray; disburse; pay
【經】 disburse; disbursement; disbursements; paying; payment; settle
settlement
拒絕支付(jùjué zhīfù)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指付款方在具備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單方面中止或否定支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常見于合同違約、票據拒付等場景。其英文對應表述為"dishonor of payment"或"refusal to pay",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拒絕行為。
在商事領域,該術語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條規定,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彙票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九條進一步明确,付款人存在"無資金關系""印鑒不符"等七種法定拒付情形時,需出具書面拒絕證明。
在跨境貿易中,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将拒付細化為"單據不符點通知"的标準化流程,要求開證行必須在5個工作日内發出完整的不符點聲明。這與民法體系中單純的債務拒絕存在顯著區别,體現了商事特别法的技術性特征。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英美法系的"dishonor"包含票據拒付(dishonor by non-payment)和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兩種獨立法律事實,該分類體系已被我國《票據法司法解釋》所借鑒。
“拒絕支付”指在經濟或法律行為中,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義務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其含義和後果有所不同:
基本定義
通常指付款方在交易或合約中拒絕履行付款責任,例如彙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被拒絕承兌或支付(稱為“退票”)。廣義上也包括拒絕接收款項或商品服務後的支付行為。
法律層面的應用
在勞動法領域,特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即用人單位通過轉移財産、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資,或具備支付能力卻故意拖欠,數額較大且經政府責令後仍不支付的行為。
金融交易中的表現
常見原因
涵蓋商業糾紛(如合同履行争議)、支付工具異常、賬戶風險控制,以及惡意拖欠等主觀或客觀因素。
法律後果
普通經濟糾紛可能引發民事訴訟,而特定情形(如惡意欠薪)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罰金或刑事責任。彙票拒付時,持票人可向出票人及所有前手追索。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或銀行交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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