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using inspection of books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下,“拒絕查帳”指企業、機構或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對其財務記錄、賬目進行合法審計或核查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為“refusal of audit”或“rejection of accounting inspection”,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義務的否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一條,單位需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拒絕查帳構成對法定配合義務的違反。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同樣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配合獨立審計。
行為特征界定
包含三種典型場景: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指出,此類行為将導緻審計意見保留條款觸發。
後果分級體系
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拒絕稅務稽查将面臨應納稅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追究刑事責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上市公司審計拒絕行為可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例外情形認定
當審計要求超出法定權限範圍,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時,被審計方可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提出書面異議,此屬合法抗辯範疇。
“拒絕查帳”指公司或相關主體出于特定理由,拒絕他人(如股東、審計方等)查閱財務賬簿或會計記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法律背景:
核心含義
指公司通過合法程式,對他人提出的查賬請求不予接受,通常需基于法定或合理理由。例如,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公司若認為其目的不正當,可書面拒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但需書面說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查賬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如洩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争等),可拒絕提供查閱。
正當目的限制
查賬需以合法、正當目的為前提。例如,股東若計劃利用財務信息從事同業競争或向第三方洩露數據,公司可拒絕。
舉證責任
公司需證明查賬可能(而非實際)導緻損害,如證明股東與競争對手存在關聯,或查賬範圍超出合理需求。
股東應對措施
若被拒絕,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查閱。法院将審查公司理由是否成立。
公司義務
公司需在收到書面請求後15日内書面答複并說明理由,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拒絕。
“拒絕查帳”可譯為refusing inspection of books,常見于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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