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mining
開采權(Exploitation Right)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開采權指依法獲得許可,在特定區域勘探、開采礦産資源或其他自然資源(如石油、天然氣)的排他性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mining right" 或"mineral exploitation right",常見于自然資源法律文本,強調對地下資源的合法支配權。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
需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如自然資源部),通過招标、拍賣等程式授予,體現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壟斷。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3條
權利人在許可範圍内享有獨占開采權,有效期通常為10-30年,期滿可申請續期。
權利人需履行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及繳納資源稅/權利金(royalty)等法定義務。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将海底資源開采權定義為"right to exploit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明确該權利由國際海底管理局(ISA)統一授予,體現人類共同繼承財産原則。
來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7條
中英文關鍵術語對照表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 |
---|---|---|
采礦權 | Mining right | 陸地礦産資源開發 |
油氣開采權 | Oil/gas exploitation right | 能源領域特許經營 |
特許權使用費 | Royalty | 資源開采稅費 |
權利金 | Bonus bid | 競标獲取開采權的預付費用 |
(注:因部分權威來源無直接可公開訪問鍊接,此處按學術規範标注文獻名稱及條款,确保信息可溯源。)
根據相關法律和資料,開采權(即采礦權)的核心定義和要點如下:
開采權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内,對礦産資源進行勘探、開采,并合法獲得所開采礦産品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用益物權,允許權利人在不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開發地下或地表資源。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礦産資源法》及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如甯德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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