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 motorcycle
chance; crucial point; engine; machine; occasion; organic; pivot; plane
flexible
【醫】 machine
treadmill; treadwheel
【法】 treadmill
"機踏車"在漢英詞典中的标準解釋為具備動力裝置的輕型兩輪交通工具,對應英文術語為"moped"或"motorized bicycle"。該詞彙在不同語境中存在細微定義差異:
核心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定義,機踏車需同時具備腳踏驅動裝置和熱力發動機(通常為50cc以下汽油引擎或電動馬達),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50公裡/小時。
技術規範标準
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明确要求,機踏車須滿足:整車質量≤55kg、電動機額定功率≤4kW、燃油車排量≤50mL等技術參數指标。
使用管理規範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将機踏車歸類為"輕便摩托車",駕駛者需持有F類駕駛證,車輛需懸挂藍色牌照并投保交強險。
詞源發展演變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記載,"機踏車"一詞最早見于1930年代上海租界交通法規,作為motor-assisted bicycle的直譯,現主要通行于台灣地區法規文書,大陸地區多稱"助力車"。
該術語的權威定義可參考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s://flk.npc.gov.cn)及《牛津英漢雙解詞典》motorized bicycle詞條(ISBN 978-7-100-03964-3)。
“機踏車”是“機器腳踏車”的簡稱,屬于方言或地區性用語,在不同語境中具有以下解釋:
基本定義
指以汽油等燃料驅動的雙輪機動車輛,即現代所稱的“摩托車”。該詞在台灣地區使用較多,大陸地區現多稱“摩托車”。
分類标準
根據汽缸排氣量分為兩類:
與“機車”的關系
在台灣,“機車”是“機器腳踏車”的進一步簡稱,但需注意“機車”在中文中也可指火車頭(如鐵路牽引車輛),需結合語境區分。
曆史與現狀
該詞為早期對摩托車的舊稱,現逐漸被“摩托車”替代,但在台灣仍為常用口語,且常簡化為“機車”。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地域使用差異或技術參數,可參考交通法規或地區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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