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terdiction
ban; bear; imprison; prohibit; restain oneself; stand; taboo
control; cure; govern; manage; punish; rule
give birth to; lay; produce
【醫】 toco-; toko-
禁治産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禁治産(Interdiction)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為其設立監護人以管理財産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方面: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若自然人因智力或精神狀況無法辨識自身行為,經法定程式可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財産管理權由監護人行使。英語中對應術語為“Interdiction”(大陸法系)或“Guardianship of Property”(普通法系),強調對財産處置權的限制。
適用對象與條件
禁治産主要適用于因精神疾病、嚴重智力缺陷或年老失能等無法獨立處理事務的個體。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普通法系中的“Guardianship”需通過法院判決确認被監護人(ward)的行為能力缺失狀态。
法律程式
宣告禁治産需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并提交醫學鑒定等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通常采用“Judicial Interdiction”程式,而英美法系則以“Court-Appointed Guardian”制度實現類似效果。
法律效果
被宣告禁治産者喪失獨立籤訂合同、處分財産等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其財産由監護人代管,但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不受影響。此制度旨在平衡個人權益保護與社會交易安全。
術語對比與權威參考
禁治産是民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用于限制特定自然人管理和處分自身財産的能力。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禁治産指因精神障礙或特定惡習無法理性處理自身事務的自然人,經法定程式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并由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産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司法幹預保護個人財産權益及交易安全。
該制度因全面剝奪行為能力的嚴苛性受到批評,被認為帶有歧視性且過度限制個人自由。現代民法多轉向更靈活的監護分級制度,根據行為能力缺損程度設定差異化管理措施,而非一刀切宣告禁治産。
如需進一步了解禁治産與監護制度的區别或具體國家立法差異,可查閱民法典或司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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