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conomic court; economic tribunal
經濟法庭(Economic Tribunal)是中國司法體系中專門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專業法庭,其核心職能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因經濟合同、金融、票據、企業破産等商事活動引發的争議。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Economic Tribunal 或Economic Division(法院經濟庭),部分語境下亦用Commercial Court(側重商事糾紛),但嚴格區别于處理刑事/民事的普通法庭([來源待補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經濟法庭的設立體現司法專業化分工,其裁判需遵循《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産法》等實體法([來源待補充])。
1980年代為適應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糾紛激增,中國各級法院逐步設立經濟審判庭;2000年後部分職能并入民事審判庭,但專業化經濟法庭仍在金融法院、知識産權法院等保留([來源待補充])。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權威來源鍊接,本文暫未标注具體引用地址,建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或《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條目以獲取更詳實依據。
經濟法庭是法院内部專門處理經濟相關案件的審判機構,其定義和職能在不同時期有所調整。以下是詳細解釋:
經濟法庭是法院根據案件性質設立的專門法庭,主要負責審理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及涉外經濟案件。早期法院通過分工設立此類法庭,以提高審判專業化程度。
早期職能劃分
過去經濟法庭主要處理以下案件:
現行調整
根據法院改革,經濟法庭的稱謂已逐步取消。目前民事審判庭下設多個分庭(如民二庭、民三庭)承擔原經濟法庭的職能,例如:
當前法院體系中,經濟類案件已納入民事審判庭的分工範疇,不再單獨使用“經濟法庭”名稱。這一調整旨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適應案件類型多樣化需求。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管轄細節,可參考法院官網或《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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