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錄在案”是漢語法律及行政領域常用術語,指将事件、行為或信息以書面形式正式保存于官方檔案系統中,具有法律效力和可追溯性。其英文對應表達為“on record”或“documented”,強調信息的權威性與永久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on record”指“經正式記錄且可供公衆查閱”,例如法院判決需記錄在案(entered into the court record)作為後續法律程式的依據。在行政管理中,《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定義該詞為“registered in the archives”,常見于戶籍變更、企業備案等場景,如“所有投訴均須記錄在案以備核查”。
該術語的權威性體現在三個方面:① 信息載體須為法定檔案系統(如政府數據庫、公證文書);② 記錄過程需符合法定程式(如加蓋公章、見證人籤字);③ 内容具有證據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經正式記錄的書證可作為法庭證據。
“記錄在案”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将特定信息或事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保存,形成可追溯的檔案。以下是綜合不同場景的詳細解釋:
功能屬性
指對重要信息、事件或行為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以便後續查詢、複查或作為依據。例如政府決策、企業流程、案件調查等場景中,均可能涉及此類記錄。
適用範圍
既包括行政管理(如會議紀要、審批備案),也涵蓋法律程式(如案件調查、證據保存)。
與犯罪記錄的區别
在法律領域,“記錄在案”不等同于犯罪。它僅表示相關信息被登記存檔,可能包括詢問筆錄、證據材料等,但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需結合證據和法律規定判定。
常見場景
場景類型 | 作用說明 |
---|---|
行政管理 | 确保流程可追溯,如企業項目備案、政府政策存檔。 |
法律程式 | 保存證據鍊,如案件調查中的筆錄、物證登記。 |
日常事務 | 處理糾紛時,派出所可能對事件進行基礎登記(非立案),稱為“記錄”而非“記錄在案”。 |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中的記錄性質(如是否影響政審),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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