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rrier haulage; combination carrier
在漢英法律與運輸術語體系中,"聯合運送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mbimodal Carrier"或"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指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通過契約形式組織多種運輸方式銜接的承運主體。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多式聯運公約》定義,該類主體需對全程運輸負責,無論實際貨損發生在哪個運輸區段。
中國交通運輸部2023年發布的《多式聯運術語》國家标準(GB/T 38722-2023)将其界定為:"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并籤發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對全程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經營主體"。該定義強調其區别于單一運輸方式承運人的核心特征——全程責任承擔機制。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9條)要求銀行處理信用證時,須審核多式聯運單據是否包含"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記載,且須由承運人、船東、船長或具名代理籤發,這從國際貿易結算角度确立了聯合運送人的單據籤發權責。
實際業務中,聯合運送人常采用"網狀責任制",即依據貨損發生區段適用相應國際公約(如海運適用《海牙規則》、空運適用《蒙特利爾公約》)。這種責任劃分方式在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2024年典型案例裁決書中得到司法确認。
“聯合運送人”(或“聯運經營人”)是指在國際或國内多式聯運中,負責全程運輸組織與協調的單一責任主體。其核心特點在于,貨主隻需與聯合運送人籤訂一份合同、支付一次費用,即可實現貨物從起點到終點的跨運輸方式銜接。以下是具體解析:
全程責任
聯合運送人對運輸全程負責,包括接收貨物、安排不同運輸工具(如鐵路、公路、船舶等)的銜接,直至最終交付給收貨人。例如,若貨物從中國經鐵路運至港口再轉海運到歐洲,聯合運送人需協調兩段運輸并承擔全程風險。
簡化流程
貨主無需與各段運輸的承運人單獨交涉,所有手續(如保險、報關等)由聯合運送人統一辦理。這種“一次委托、一單到底”的模式大幅降低了物流複雜度。
法律地位
根據國際慣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聯合運送人需具備相應資質,并作為獨立法律主體對貨物損失或延誤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問題出在分包的實際承運環節。
示例場景:一家企業出口商品,選擇聯合運送人後,後者會整合陸運和海運資源,确保貨物從工廠到海外倉庫的無縫運輸,企業僅需跟蹤一個運單號即可掌握全程動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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