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contractor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計】 uniting
【化】 union
【醫】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經】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contractor
【經】 entrepreneur
聯合承包商(Joint Contractor)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包商作為共同主體,與業主(發包方)籤訂同一份合同,共同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義務、風險及責任,并共同享有合同權利的合作模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主體性
聯合承包商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任一承包商的行為均代表聯合體,業主可要求任一成員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 )。
英文對應術語: "Joint Contractor" implies shared liability where each member is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entire contract performance.
合同關系單一性
區别于分包模式,聯合承包商直接與業主籤訂主合同,不存在層級轉包關系。所有成員需共同籤署協議,明确内部權責分工(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
對外連帶責任
業主可向任一承包商主張全部債權(如工程質量索賠),該承包商履行後可向聯合體内其他成員追償(《民法典》第519條 )。
英文釋義: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means each contractor is individually liable for the full obligation.
内部按份責任
聯合體内部通過協議約定責任比例,常見分配依據包括:
(參考ICC《聯合體協議範本》責任分配條款 )
權威引用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官網 (權威法律文本)
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建标庫 (行業标準)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指南 (國際工程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官網 (行政法規)
聯合承包商是指由兩個或以上獨立承包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共同承攬并完成特定工程項目的合作模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聯合承包(Joint Contracting)源自制造業的"Joint Venture"概念,在建築工程領域指多個承包方通過協議組成臨時聯盟,共同承擔工程責任。例如歐美稱為"Consortium",日本稱"共同企業體",我國台灣地區稱"聯合承攬"。
禁止将工程肢解後分包或轉包(《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聯合承包需以共同實施工程為前提。
提示:聯合承包與"分包"的本質區别在于責任主體是否共同承擔風險。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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