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ptance in default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醫】 manchette
lag; retardation; tardiness
【醫】 delay
【經】 lagging
受領遲延(Delay in Acceptance),在合同法中屬于債權人違約行為,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接受債務人依約提供的履行。該概念源自羅馬法中的“mora accipiendi”,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關于合同履行義務的規定。其法律構成包含三個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案例(2023)最高法民終45號判決要旨,受領遲延将産生三項法律後果: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buyer's failure to accept goods”,規定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0條,要求買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接收貨物。比較法視角下,德國《民法典》第293-304條亦有類似債權人遲延責任條款。
受領遲延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務人已提供的給付,或未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導緻債務人無法完成履行。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實務的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條,受領遲延的核心是債權人未按約定接受債務人的合法履行。其構成要件包括:
例如,網購中若買家無理由拒收已送達商品,賣家可主張物流倉儲費賠償,并暫停退款利息計算。若債權人長期不配合,債務人可通過提存終止債務關系。
受領遲延制度平衡了雙方權益,既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也為債務人提供了救濟途徑。具體適用需結合《民法典》規定及個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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